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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析產糾紛

家庭成員析產糾紛
家庭成員欠債不還他人代位起訴析產
);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作為家庭成員之一的被執行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針對其家庭共有財產代位提起了析產訴訟。8月3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申請執行人劉某的訴訟請求,對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被執行人湯某的財產予以確定。2004年4月,劉某為湯某所有的變型拖拉機押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受傷,傷情評定為八級傷殘。後劉某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由湯某及湯某僱用的駕駛員連帶賠償劉某10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8500元。判決生效後劉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湯某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劉某申請對湯某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雖然湯某與其父母及妹妹共同生活期間建有二層樓房1套,樓房共有房屋24間,其中門面房6間,但因湯某與其他家庭共同成員並未分家析產,法院對共同所有的房屋無法進行強制執行,故劉某以湯某父母及妹妹為被告,以湯某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析產之訴。法院認為,三被告與第三人湯某作為家庭共同成員,在共同生產、生活期間所形成的財產系家庭共同財產,為三被告與第三人湯某共同共有。依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代位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執行義務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提起訴訟,原告劉某對第三人湯某依法享有合法債權,原告代位提起析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對第三人與被告共同財產分割時,應考慮第三人與被告各自對家庭所做貢獻的大小酬情進行分割。遂依法判決三被告與第三人共有財產中座西朝東的門面房四間歸第三人湯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