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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諮詢合同違約金

技術諮詢合同違約金
技術諮詢合同
(1)技術諮詢合同在技術領域內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合同當事人是在完成一定的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等軟科學研究活動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2)履行技術諮詢合同的目的在於:受託方為委託方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項目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供委託方在決策時參考。從而使科學技術的決策和選擇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學化的基礎之上。因此,技術諮詢合同的履行結果並不是某些立竿見影的科技成果,而是供委託方選擇的諮詢報告。

(3)技術諮詢合同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即因實施諮詢報告而造成的風險損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可免於承擔責任。這一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是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中所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