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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定的,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怎麼規定的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怎麼規定的
一般情形下,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