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無權代理的種類和效果

無權代理的種類和效果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權代理的效果


1、追認權和拒絕權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視為本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構成視為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2、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即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