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的考驗期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1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死緩的考驗期死緩的考驗期為2年。【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TAG標籤:死緩 刑事辯護 死刑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