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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訴前保全的財產有哪些

法院可以訴前保全的財產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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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需要的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

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申請訴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錯誤,因為如果保全錯誤的話,申請人要賠償被申請人因為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在肇事司機是車主、或者肇事司機屬於職務行為或者有僱傭關係的情況下,一般車主也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但是,如果肇事司機不是車主、司機的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也不存在僱傭關係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不負民事賠償責任的。而事故車輛屬於車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車輛,給車主造成損失的申請人需要賠償。

法院接受申請後,會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需要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之內提起訴訟,到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保全。

三、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從司法實踐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行政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議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點審查擔保情況後,幾乎百分之百同意採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後,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同時,交通警察幾乎都會建議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否則會解除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事故車輛的扣留,人民法院審查受害人申請之後,同意採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對此往往不能理解,認為賠償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車,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對方當事人找了關係、走了後門,誤解法官辦案不公,埋怨社會風氣不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負墊付義務。車主不是民事賠償的直接責任人,就是負民事賠償墊付義務的責任人,車主一般都會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受害人申請保全該車主的機動車,法院一般會同意受理並採取保全措施。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施行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台司法解釋,規定盜用人駕駛偷盜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購買而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買受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出台之後,解釋中規定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保全該機動車,因機動車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就不會同意受理該財產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後,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所負的墊付義務,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一致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責任主體,對該機動車還能採取保全措施;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只有認定車主負有賠償責任,對事故車輛才能採取保全措施,如果認定車主不負賠償責任,那麼該事故車輛就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即車主),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關於交通事故保全處理,我們要注意,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相關人員對於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協商沒有達成共識,是可以進行申請交通事故保全的。另外,如果在進行責任認定之後,認為車輛的所有者不具備賠償責任,是不可以進行保全處理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