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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從輕處罰的情節

請教一下從輕處罰的情節
請教一下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週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