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普法法律網 法律 9.4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新刑法對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毆打監管人員的;(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TAG標籤:刑事處罰辯護 監管 刑事辯護 量刑 秩序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