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方撤回是否會通知另一方 普法法律網 法律 7.43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離婚冷靜期一方撤回是否會通知另一方冷靜期滿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TAG標籤:撤回 冷靜 另一方 一方 離婚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