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二十五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TAG標籤:合同事務 民法通則 二十五條 合同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