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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準提出離婚的情形

男方不準提出離婚的情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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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上訴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第二、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因為婦女處於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但是,如果婦女婚後懷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確認,或者婦女隱瞞與婚外第三人所致懷孕而在分娩後確認,男方還是可以提出離婚,並有權提起損害賠償。

婚姻法上的另一限制性規定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那麼《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在程序上對該方再次提出離婚訴訟進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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