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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的要約是不是永久都有約束力

發出的要約是不是永久都有約束力
發出的要約是不是永久都有約束力
不是的,要約的約束力也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要約失效主要有四中情形:1.對要約的拒絕。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2.要約人撤銷要約,要約被撤銷當然使要約失效。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了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於消滅。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為反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