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撤銷收養關係

撤銷收養關係
撤銷與解除收養關係區別
收養關係只能解除,不能撤銷。 人身關係方面的變更: ①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製血親關係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②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③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財產關係方面的變更: ①收養關係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②收養關係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③收養關係解除後,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④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