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糾紛居間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1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期貨糾紛居間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居間人應當承擔責任。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的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TAG標籤:居間人 期貨糾紛 承擔責任 期貨 金融保險 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