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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再鑑定怎麼説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再鑑定怎麼説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再鑑定怎麼説
再次鑑定的申請,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結論,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給予再次鑑定的書面申請。
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鑑定的申請書時,必須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