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解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7.65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六條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TAG標籤:刑事辯護 刑法法規 不報 槍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