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羈押嫌疑人的時間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0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TAG標籤:公安 刑事辯護 嫌疑人 羈押 時間 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