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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被要求退彩禮是否合法

女方起訴離婚被要求退彩禮是否合法
女方起訴離婚被要求退彩禮是否合法
不合法
1、女方由起訴離婚原告轉成被告要求退彩禮錢符合法律規定嗎結婚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於離婚返還彩禮錢的規定,可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結合當地風俗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根據《解釋一》是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生活困難”的解釋,應當與《解釋一》相一致,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約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並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比如請求返還彩禮方婚內出軌並離家出走,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離婚訴訟中其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持該請求。
2、司法實踐中對於彩禮返還請求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粧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