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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能委託執行

什麼情況不能委託執行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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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不能委託執行

 委託執行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況,依法將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委託有關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期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但是,現實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委託執行,也有不能委託執行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2條規定: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