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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分類

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分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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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有哪些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説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説,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要構成犯罪,必須要由客體、客觀、主體、主觀有機統一而組成,而四個部分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組成,即由不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組合而成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不是犯罪構成要素只能組成犯罪阻卻事由,其還可以構成犯罪構成,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就可以被定罪量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