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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活動,挪用公款給他人

挪用公款給他人 營利活動
挪用公款營利活動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對於挪用公款罪中的“營利活動”,是指為牟取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活動。判定某種行為是否為營利活動,關鍵是要看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