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原因導致合夥生意損失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法總則刪除個人合夥的原因新頒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就三個類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總則》中,和自然人並列的,只有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但取消了“個人合夥”。《民法總則》“非法人組織”之後 ,取消了《民法通則》原有的“聯營”一節。因為個人合夥和聯營,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已經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調整就行了,無需民法總則再行規定。 TAG標籤:公司經營 合夥聯營 損失 合夥 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