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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許可協議

音樂著作權許可協議
音樂著作權許可協議
在一般情況中,音樂的版權費給誰主要看誰是創作人。

但是,實際中,並不是説所有的音樂作品都可以確定創作人,並確定版權費的歸屬,其實,音樂的真正創作人還得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

按規定,我國的音樂版權費用是歸版權人所有。

但是,有時候創作人就是版權人,但有時候創作人受別人委託進行創作(收取了委託人的費用)等情況,創作人就不是版權人。

而受別人委託創作的作品,雖然版權費屬於受託人,但是在著作權法中,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又有一定的規定:

1、受託人和委託人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為了兼顧受託人和委託人方便使用作品,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

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音樂作品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但不包括著作人身權。

因為,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2、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會將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要受到下面的限制:

(1)受託人要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

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

如果沒有約定使用範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

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註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