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户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住房過户,需要房主取得住
房產權,有房產證,
契税證明和土地證。 由房產證的登記人和共有人,以及買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
户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户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
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