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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開庭審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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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民事訴訟1、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二、第一審行政訴訟1、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

結。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

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三、第一審刑事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1、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