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未設立違約的賠償責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TAG標籤:損害賠償 人身侵權 違約 賠償 設立 抵押權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