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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屬地原則

刑法的屬地原則
起訴的法院是屬地原則嗎
經濟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不是單純的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在刑法和税法中適用。r《民事訴訟法》r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二十五條由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出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二十八條因侵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