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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費計算標準

強制執行費計算標準
朋友想申請強制執行,幫她諮詢法院執行費計算標準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如何計算   根據從今年4月1日生效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現在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申請費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直接從被執行人處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2、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特別規定有哪些?   1、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方的財產或責令其完成一定的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其人身;   2、中止執行後,只要發現使執行延遲的情況消失或被執行方重新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申請執行時間應該是:判決中所規定,對方應該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最後時間之後,你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