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怎麼懲處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怎麼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TAG標籤:侵罪 懲處 刑事辯護 照護 刑事處罰辯護 人員 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