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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如何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如何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如何交納保證金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8、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的不是一定要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在我國,申請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包括了兩種即保證人和保證金,原則上只能則一選擇。而這其中,提供保證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因此多數都會採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