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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與程序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股東代表訴訟與程序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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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



  1、未履行前置程序,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嗎?

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678號判決認為,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組的情形下,股東如認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請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於起訴時,方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即需履行特殊的前置程序)。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170號判決認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置基礎在於股東本沒有訴權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訴權或者因情況緊急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時,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小編認為該判決傾向於認為股東必須履行前置程序才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最高院(2013)民一終字第126號判決認為,如果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or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積極地(30日內)提起了侵權之訴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且在提起前述侵權之訴前不符合“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小編認為該判決也是傾向於認為股東代表訴訟必須履行前置程序。

綜上,上述三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都傾向於認為股東代表訴訟必須履行前置程序,但是本文的判決最高院(2013)民二終字第30號卻認為沒有履行前置程序只是程序瑕疵,不影響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小編認為本判決的觀點不正確,因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置基礎在於股東本沒有訴權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訴權或者因情況緊急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時,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允許股東不經前置程序而提起代表訴訟,則可能會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不符合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立法精神。


  2、如何審查履行了前置程序

前置性的條件,在立案的時候要審查的:在起訴之前有沒有請求公司的有關機關以公司的名義提起這類訴訟。只有履行了這個前置程序而他又沒有做的,你才有權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我們才受理。當然,情況緊急特殊的除外。實際上這裏也體現了我們公司訴訟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叫窮盡內部救濟原則。


  3、詳解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為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接到該請求,怠於行使職權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責任時,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分為三類: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人員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知道,有權提出訴訟的主體,只能是公司的股東,且需要享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此外。還需要已經履行了既定的義務,此外還需要明確書寫訴訟請求,詳細闡述案由,一般來説,只要,滿足條件都是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