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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依據,離婚起訴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起訴需要什麼手續,有沒有法律依據
離婚起訴需要什麼手續,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離婚起訴的,起訴一方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具體手續如下:
1、準備好離婚的證據,離婚起訴書,身份證明等材料;
2、到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
3、等待受理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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