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強制執行公證文書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8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辦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就是説,對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文書經過公證以後,義務人明確了自己的違約責任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一般也會自覺履行義務的。否則,申請人可以持經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直接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TAG標籤:強制措施 公證 撤銷 刑事辯護 文書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