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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係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