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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申請與受理是怎樣的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與受理是怎樣的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與受理是怎樣的
1.複議前置: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申請税務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税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3.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複議。
4.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税務行關應當責令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