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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

夫妻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
夫妻一方在國外如何離婚
(1)管轄問題
A、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程序
在國內的一方,可直接參與訴訟,也可聘請委託代理人,但本人應當出庭,在國外的一方,如不能回國參加訴訟,應以特別授權的方式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其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手續、身份證件及其它法律文書均需中國駐當地使領館進行公證,除此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