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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並存時如何承擔

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並存時如何承擔
合夥債務個人債務並存時如何承擔
1、合夥人按照協議共同出資、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也就變成合法的合夥關係。如果在合夥協議中沒有約定經營期限,其中任意合夥人可隨時提出退夥,但應提前30日告知其餘合夥人。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資或者私分合夥財產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在產生債務時,分別取得的合夥財產應全部返還,作為合夥共有財產,償還合夥債務。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合夥企業財產償還,只有在不足清償時,才用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清償部分,由合夥三人按其協議約定,依照其出資比例,以其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當其中一位合夥人的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共同存在時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財產首先應當償還其個人債務;而在合夥經營中的應有份額優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
3、合同義務轉移中第三人如何認定合同第三人是以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並相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的一類民事主體。我國保險法、信託法中也都涉及合同第三人,並對其參與保險、信託、代理、債權轉讓、債務承擔等民商事活動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但卻未進行定義並明確範圍。雖然關於第三人的範疇問題存在認識不統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認定合同第三人,須排除其為合同關係的相對方。實踐中,基於社會經濟的目的,當事人可以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轉讓債權或者轉移債務,這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也是市場經濟遵循的一般原則。合同義務轉移,其含義並未嚴格將具有合夥個人身份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對不同合同關係下的身份進行分析,有利於合理解決認識問題,是案件審判方法的正確運用,也是公正司法的個案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