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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可以無管轄權駁回

行政訴訟可以無管轄權駁回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1)經過複議的選擇管轄。(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