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B超有漏診醫院不服判

B超有漏診醫院不服判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院在履行轉診義務時應注意什麼

1?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求助。
2?徵得患者及患者家屬書面的同意:轉診義務是醫方的法定義務,但醫療機構只能建議轉診,對於醫方轉診建議的接受與否,患者及其家屬具有自主決定權。
3?危重患者轉診,醫院應派員隨同,隨時對患者觀察治療。危重患者轉診途中,要嚴密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徵,保護好首次搶救所建立的治療措施,帶上必備的急救藥品及器材,根據病情變化,及時做進一步的治療,不能有一絲懈怠。

法律依據:
《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十三條
轉院、轉科制度
1. 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部門、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繫,徵得同意後方可轉院。
2. 病員轉院應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
3. 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