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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融資融券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執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二條(債務人變更或者追加的範圍)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  (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併的,分立或者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  (五)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七)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九)債務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權利人的,該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  (十)對被執行的企業法人投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一、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該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對於該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出資人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資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