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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財產分配有異議

離婚後對財產分配有異議
離婚後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未超過第九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否能享有勝訴權,就要看你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法院將駁回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