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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去世財產繼承權

被監護人去世財產繼承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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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去世後監護人能處理其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被監護人有沒有權繼承護人的遺產,首先要看當事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那要看被護人是不是監護人的子女了,(養子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當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範疇。)如果是的話,那就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