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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緩刑考驗期內又發現新罪

最高院緩刑考驗期內又發現新罪
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怎麼辦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從條文規定間的關係來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也不應再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數罪併罰後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從該款條文的規定來分析,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有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都必須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了法律中的規定,那此時就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而對於在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情況來看,此時也是會被撤銷緩刑的,只不過需要先對新犯的罪量刑處罰之後,與前罪數罪併罰,然後才會對罪犯執行刑罰。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