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冷靜期從多久正式實施
婚姻冷靜期從多久正式實施
目前法律中並沒有什麼“婚姻冷靜期”。隨着《民法典》的出台,婚姻冷靜期對應的應該是該法中的“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因此其中關於離婚冷靜期也應該是從2021年的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綜上,”婚姻冷靜期“也就是離婚冷靜期,應該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解讀:
1.夫妻雙方自願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民政局不會立即發離婚證,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2.在三十日等待期內,只要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3.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仍然不會直接發離婚證,而是需要雙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即申請發證期)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民政局才會發離婚證;
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該期間內親自前往民政局申請發證,民政局就不會發離婚證。
4.只要民政局不發離婚證,雙方就無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的以登記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