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TAG標籤:刑事處罰辯護 羈押 二十四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