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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適用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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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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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審的方式

  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採取保證人方式保證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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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1)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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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審的程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接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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