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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婚內保證書”才有法律效力?,楊再坤

怎樣寫“婚內保證書”才有法律效力?

楊再坤:怎樣寫“婚內保證書”才有法律效力?

“婚內保證書”,説白了就是民事約定,它本質上就是合同。除了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基本要件,還要遵循《婚姻法》《民法》規定的相關內容。

導言

近年來,包括“婚前公證”、“財產協議”等在內的各種“婚姻保證書”出現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數內容為一方如違反雙方協議,將受到懲罰......這些婚內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1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違法公序良俗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證書自始無效

2什麼樣的婚內保證書才算有效?

1、關於保證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户”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2、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有效嗎?

這一問題在現實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小編認為婚姻關係具有人身關係,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法》所説的合同關係。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內保證書能幫助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爭得主動嗎?

“婚內保證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君子協定”,當事人想以此在離婚訴訟中爭得主動,僅靠保證書是無法辦到的,還要有合法的證據配合才能真正實現。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對保證書的內容不認可,對於另一方來説,要拿出可靠的證據來證明保證內容的合法和有效並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