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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約定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書面作出約定的行為,一旦離婚成功了,離婚協議就生效了,那麼,離婚協議中怎麼約定夫妻共同債務呢?

離婚協議中,怎麼約定共同債務?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想法,協議中對於共同債務的清償方式雙方時協商約定的,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 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另外,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共同債務由夫妻一方償還,離婚後一方清償債務後是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的分配不得對抗債權人,只能在夫妻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為了躲避債務而假離婚,離婚時在協議中將共同債務約定由夫或妻一方償還,與另一方無關,債權人仍然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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