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拒絕的表示和撤回拒絕同時到達是不是新要約 普法法律網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2.0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不屬於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拒絕後,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約,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後才表示承諾的,不為承諾,而為新要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TAG標籤:撤回 到達 合同事務 要約 合同糾紛 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