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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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的分配是怎麼樣的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的分配是怎麼樣的

一、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的分配是怎麼樣的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因同一文書屬同一執行案件,不存在先後問題。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但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二、多個債權人如何參與分配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

1、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説明執行情況。

2、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首先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第二種是多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三、多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向全部已知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對於均僅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來説,其受償順序均由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決定,首封法院的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將優先受償。若債權人是基於所有權或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則該債權優先於普通金錢債權受償,而不論作出執行依據的判決的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順序。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若申請人之一或被申請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則移交破產管轄法院,中止執行程序;若未能進入破產程序,則恢復執行;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規定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對已經取得債務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被執行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有權通過提交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製作分配方案。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其餘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當其財產被分配完後,被執行人對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後,可隨時向法院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3)被執行人為非企業法人的,非企業法人既不能適用破產製度,也不能適用公民、其他組織以及特殊情形下企業法人的參與分配製度,我們認為,其只能一般性規定進行分配,即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則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再當今社會貸款已經是家常便飯,可以説十個人有九個人都已經貸款的,最後一個人還是再貸款的路上。但是如果貸款償還不起,他人就會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起訴之後,銀行就會根據當事人現有的財產進行償還給他人,具體怎麼償還會根據借款的先後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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